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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谁是经济法的核心?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7/17 08:51:01
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谁是经济法的核心?
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谁是经济法的核心?
当今世界是一个大市场,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以及对最大利益的追求,使得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断滋生,而竞争法则是调整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但是在理论界,对竞争法的核心地位问题莫衷一是,下面是对该问题的探讨. (一)经济法体系结构分析 经济法体系是由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内在和谐的统一整体.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是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政府等公共权力组织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竞争法是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对经济法核心问题的不同理论观点1. 竞争法核心说 首先,从历史角度看,现代经济法正是伴随着对竞争的规制而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完成了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垄断成为生活中的突出特征,国家力量的干预以及干预的法制化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形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因此,经济法是以竞争法为契机而产生,以经济法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 其次,从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来看,市场经济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市场经济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分配;市场经济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市场经济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创新.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2.宏观调控法核心说 首先,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并列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第一层次的部门法.二者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市场监管以宏观调控奠定微观基础;宏观调控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作为市场监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当然不能凌驾于宏观调控法之上而取得核心地位. 其次,无论是竞争法还是宏观调控法,其核心地位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时代和经济背景下的.在经济法发展初期,垄断是经济社会的一大弊病,因而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就一再凸显.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局势下,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已成为经济法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在当今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已从竞争法转向宏观调控法. (三)我的观点 我支持宏观调控法核心说,我认为宏观调控法在当今经济形式下越显重要. 首先,我们不能因为二者产生的先后差异而确定竞争法的核心地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阶级矛盾的.因此,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法的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正如在法的发展中,中国曾走过很长的一段重刑轻民的历史,但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不能因为刑法比民法发展早、发展快而使民法在法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经济法也是如此,的确,竞争法被视为现代经济法的开端,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若没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竞争法也难以担起维护经济秩序的重担.因此,我认为不能因为竞争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先导,就给予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其次,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之一,市场竞争必然会引导企业发展,但究其根本,谁来调控市场呢?答案当然是宏观调控法.因此,我认为,仅仅依据竞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就赋予其核心地位,不可避免会产生重表不重本之嫌.因此,赋予宏观调控法以经济法核心地位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