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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抵销讲到,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为什么不允许呢?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百度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物理作业 时间:2024/07/15 22:32:20
民法中抵销讲到,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为什么不允许呢?
能给举个例子吗?
民法中抵销讲到,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为什么不允许呢?
这个很简单,民法上的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这里的种类物是指可以相互代替的本质上没有差别的物,如米、盐等等,但是记住种类物可以特定化,一旦特定化就不能再民法债中相互抵消了,如玉,经过打造成不同形状好或者蕴含特定的身份或者纪念意义后就特定化了,虽然它和其他的玉是同一种类,但此时已经特定化,不能作为债进行抵消了.